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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大哥官司打赢了,不交社保后果很严重

2023-05-13 05:14:45 来源:劳动仲裁那点事 分享到:


(资料图)

陈大哥于2020年9月1日入职公司处,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,其中试用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。岗位为储备干部。合同约定陈大哥工资标准为3500元/月(基本工资1680元+保险补贴700元+绩效补贴1120元),工作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。

在职期间公司未为陈大哥缴纳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。2022年10月1日陈大哥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,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公司2022年10月2日签收。随后,陈大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:1.公司向自己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45.175元;2、公司补缴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的各项社会保险(具体为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保险)。

2023年2月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,裁决:一、公司向陈大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45.18元。二、公司为陈大哥补缴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保险(企业、个人部分分别各自承担,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算为准)。

裁决书送达后,公司不服向本院诉讼。公司认为: 陈大哥于2020年9月1日入职,2022年10月1日离职。陈大哥入职时与公司协商一致,陈大哥放弃购买社保,公司以每月700元的社保补贴形式补偿给陈大哥。保险补偿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,因此计算平均工资时应当扣除保险补偿。社保补缴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,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向陈大哥补缴社保。

公司提交以下了证据:1、劳动合同书,证明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1680元+保险补贴700元+其他补贴1120元。2、薪酬确认单,证明陈大哥薪资待遇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。

陈大哥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保险补贴是商业保险,并非社会保险补贴, 在职期间,公司从未给陈大哥缴纳过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,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声明,公司已签收,公司在招聘简介中介绍:基本工资3500元+分红,自己在职期间从未见过公司的工资条,也未在工资条上签字,公司私自拆分工资为社保补贴不具备法律效力。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,社保补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,应当驳回公司诉讼请求。

陈大哥提交了以下证据:1.用工证明,证明原陈大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2.中国银行交易流水,证明陈大哥在职期间工资标准。3.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、证明陈大哥2022年10月1日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。4.中国邮政物流截图,证明公司2022年10月2日签收。5.招聘书,证明陈大哥作为储备干部工资3500元—4000元+分红。6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,证明公司未依法为陈大哥缴纳社保。8.工资结构,证明店长工资结构及绩效为2000元。

法院认为,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。本案公司未为陈大哥缴纳社会保险,陈大哥因此要求与陈大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,陈大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,即公司应支付陈大哥经济补偿金为14045.1元。由于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,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,故对于陈大哥主张的社会保险问题,本案不予涉及。最终判决 公司向陈大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45.1元。

评析:社会保险补缴一般仲裁委是不管的,但是在个别地方也可以受理,比如西安,在本案中的仲裁委直接裁决公司补缴社保。因为补缴社保不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,真是起诉到了法院又不不管了,所以结果很是尴尬。对此你是怎么认为的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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